法規名稱:公共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
修正時間: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
一、實施目的
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,提昇市民
生活環境品質,並藉此帶動空間藝術,茲推動公共工程圍籬綠美化,
使具有賞心悅目的可親性,爰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適用對象
本府所屬各機關、學校及各區公所(以下簡稱主辦機關)依政府採購
法所辦理之公共工程。
三、圍籬樣式
為使本市公共工程之圍籬具有一致性,特制定圍籬標準樣式(如附件
1、2)。主辦機關在標準樣式下,可自由發揮創意(如政令宣導或表
現工程意象圖案等)進行美化,執行原則如下:
(一)以工程願景圖樣或表現與工程相關之意象圖案,亦可搭配周邊環
境意象,利用彩繪、帆布或貼紙等方式,讓圍籬兼具政令宣導與
親鄰友善效果。
(二)圍籬美化所用之彩繪塗料,應考慮具有環保、生態及親水性,使
圍籬常保潔淨。
前款圍籬全長少於6公尺者,採基本樣式設置(如附件3)。
附件一-標準樣式示意圖
附件二-標準樣式示意圖
附件三-基本樣式(6m以下)示意圖
四、綠籬樣式
為減少公共工程對景觀及環境之衝擊,藉由圍籬改造為綠籬達到節能
省碳並淨化空氣,推動方式如下:
(一)利用盆栽、壁盆或爬藤植物栽種之方式,將植栽放置於圍籬旁或
懸掛於圍籬上,營造綠色有生命的綠籬(如附件4)。
(二)前款綠籬設置原則
1.綠籬設置之最少面積,依工程規模規定如下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\工程 │預算│預算金│預算金額│預算金額│預算金額│
│ \規模│金額│額在新│在新台幣│在新臺幣│在新臺幣│
│ \ │在新│台幣 2│5 仟萬元│1 仟萬元│1 百萬元│
│ \│臺幣│億元以│以上未達│以上未達│以上未達│
│ │10 │上未達│新台幣 2│新台幣 5│新臺幣 1│
│綠籬面積│億元│新臺幣│億元 │仟萬元 │仟萬元 │
│ │以上│10 億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綠籬面積│50 │40 │35 │30 │主辦機關│
│佔圍籬可│ │ │ │ │得視需要│
│綠美化面│ │ │ │ │於契約規│
│積之比例│ │ │ │ │定;惟圍│
│(%) │ │ │ │ │籬仍須符│
│【*註】│ │ │ │ │合本計畫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第三點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本樣式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【*註】圍籬可綠美化面積係指扣除經主辦機關同意免予綠化部
份(如工程構造緊鄰既有設施者)所餘之面積。
2.工區位處偏僻、地形崎嶇、地幅狹窄或其他因工程性質特殊等
因素,致無法設置前目之綠籬,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同意免設
。
附件四
五、執行措施
(一)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圍籬綠美化時,應視工程性質依第三、四
點自行規劃設計並辦理審核,以確保圍籬綠美化內容之適當性。
(二)圍籬綠美化經費,由主辦機關於編列預算時納入考量。
六、推動時程
本推動計畫於發布後,依下列原則開始實施:
(一)按工程契約金額規模逐年推動(自99年起)
1.第一年:工程契約金額在巨額金額以上且工程施工進度未達50
%之工程。
2.第二年: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且工程施工進度未達50
%之工程。
3.第三年:工程契約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工程施工進度未達50
%之工程。
(二)符合前款規定之工程,主辦機關應以契約變更方式配合辦理。
七、維護管理
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建立圍籬綠美化維護管理機制,
並於工地現場督導時,將圍籬綠美化列為督導重點,發現帆布或貼紙
有破損或汙染情形嚴重,或圍籬植栽有枯萎之情形者,應限期要求改
善。
八、追蹤考核
為落實並鼓勵主辦機關響應與重視圍籬綠美化,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
組於施工查核時,將就圍籬綠美化列為查核重點,並納入公共工程優
質獎評分之範圍,予以考評。
出處:
http://www.rootlaw.com.tw/Print.aspx |